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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学指南 元 徐元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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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學指南  (元)徐元瑞 著

  ●目錄

  元代史料叢刊編輯緣起 黃時鑑

  點校說明

  吏學指南 徐元瑞

   習吏幼學指南序

   吏學指南序

   歷代吏師類錄

   吏稱

   行止

   才能

   六曹

   衙門南北之異

   戒石銘

   郡邑

   府號

   官品

   官稱

   吏員

   統屬

   除授

   世賞

   廩給

   考功

   政事

   五事

   戶計

   儀制

   旨判

   諸此

   璽章

   公式

   發端

   結句

   狀詞

   冊籍

   牓據

   署事

   禮儀

   詳恕

   救災

   三宥

   三赦

   五戒

   三典

   三罪

   五糾

   五禁

   八議

   五科

   八例

   較名

   字類

   十惡

   七殺

   六贓

   六色

   五流

   三度

   贓私

   首過

   法例

   條貫

   四罪

   五刑

    黃帝刑

    舜刑

    周刑

    漢刑

    魏刑

    晉刑

    梁刑

    北齊刑

    後周刑

    隋唐金宋刑

   肉刑餘死罪附

   雜刑

   獄名

   獄具

   加刑

   聽訟

   五父

   十母

   老幼疾病

   五服

   三殤

   服制

   親姻

   戶婚

   獄訟

   推鞫

   良賤孳產

   勾稽

   捕亡

   詐妄

   賊盜

   錢糧造作

   徵斂差發

   諸納

   體量

   禁制

   雜類

   諸箴

    提刑箴

    司臬箴

    獄官箴

   諸說

    獄訟說

    瘴說

    吏員三尚

   律己

   仁恕

   慘刻

   五伯馬進傳

   為政九要

    為政九要自箴序

    因書第一

    正心第二

    正內第三

    正婚第四

    禁捕第五

    正農第六

    急務第七

    為政第八

    時利第九

  ●元代史料叢刊編輯緣起 黃時鑑

  黃時鑑

  做元史研究的同行們都有這樣的體會:如果把元代一些分散而又重要的史料匯集起來,加以整理出版,那一定能使大家感到許多方便。見存這些史料的書籍,目前在書店裏幾乎是買不到的,在一般的大學或研究單位的圖書館(室)裏也難以指望找全,更不能設想人各置於案頭。對於重要的史料,查閱如此不便,自然會影響研究的進展。從一九八0年元史研究會成立大會起,韓儒林先生、翁獨健先生提揭,同行們議論,都覺得這件事應當做了,這是一項元史研究的基本建設。

  一九八四年春天,浙江古籍出版社向我徵求古籍整理出版的意見,我把上面的情况談了談,立即得到了他們的熱忱支持。這樣,我與一些同行們再三醞釀,便有了一個《三代史料叢刊》的編輯設想,擬將一些史料分輯整理出版。每一輯大體上構成一個整體,側重於史料的某個方面,編印若干冊,要求收入的史料有較高的研究仗用價值。每輯各冊出齊後,再編一本這輯的綜合索引,以便讀者檢閱。

  總的設想有了,但是各輯的編輯計劃還需要逐步落實。在多方磋商後,第一輯「政書類」分編八冊,書目已經擬定(見本書封底)。我以為這一輯,不僅對於元史的研究,而且對於中國政治史、法制史、職官史等專史的研究,會是有所裨益的。第二輯準備匯元代碑傳文字,編輯體例正在商議中。

  我想這是一件好事,它是會得到史學界特別是元史學界的廣泛支持的。為了使這套叢刊編得更好一些,誠懇地希望專家和讀者們多提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一九八五年八月十四日寫於杭州

  ●點校說明

  本書收徐元瑞《吏學指南》、胡祇遹《雜著》、張養浩《為政忠告》、王結《善俗要義》四種元人撰著。這四種撰著性質不盡相同,但都可歸入政書一類,是研究元代社會、政治、經濟的重要資料。

  徐元瑞,吳郡(今江蘇蘇州)人,生平事迹不詳。《吏學指南》撰成於大德五年(一三0一),全稱《習吏幼學指南》,是一部吏學的啟蒙讀物。元朝重吏,由吏入官是當時的重要仕途。作者有鑑於此,為使「習吏」的人掌握「律書要旨」,編成此書。編撰的方法是「摘當今吏用之字及古法之名」,一一予以詮釋,使讀者一目了然。這些「字」「名」的含義,在相隔六百餘年後的今天,有相當一部份已不甚了了,有的甚至大的辭書也未予確解。所以這部書對於研究元代的法律以及社會、政治、經濟、風俗各個方面,都具有特殊的參考價值。此書元刊本一九二九年尚存,傅增湘《藏園羣書經眼錄》卷七記:「吏學指南八卷,題吳郡徐元瑞君祥纂,元刊本,十一行十九字,注雙行二十四字,黑口,四周雙闌。……己巳九月見于上海陳乃乾處,索百廿元,已收。」可惜我們未能找見。存世還有明刊《居家必用事類全集》本和日本、朝鮮的刻本。一九五一年日本東京東洋史研究會以明刊本為底本,用日本、朝鮮的刻本校補,出了油印本。一九六九年臺北文海出版社據日本油印本改版排印,雖稱曾以《居家必用》本覆校,錯字仍然不少,標點錯誤尤多。現在此印本基礎上用日本寛文十三年(一六七三年,清康熙十二年)刊《居家必用》本作了校勘,並據《周易》、《尚書》、《左傳》等典籍校正了部分引文,重新標點排印。

  胡祇遹(一二二七──一二九五),字紹聞,號紫山,河南武安人。世祖中統初為員外郎。至元間因忤阿合馬,出為太原路治中。歷任河東山西道提刑按察副使、荊湖北道宣慰副使、濟寧路總管、山東東西道提刑按察使、江南浙西道提刑按察使,因病致仕。他被譽為元初「經濟之良材,時務之俊傑。」(王惲語,見《秋澗先生大全文集》卷九一)揚歷中外,頗具政績。著有《紫山大全集》六十七卷,為其子所編,已佚。今傳二十六卷本,為《四庫全書》輯《永樂大典》所載詩文重編,其第二十至二十三卷題為《雜著》,大約寫於至元十九年以後任職山東期間。第二十卷泛論心、教、莊老、釋道之類,不及元朝政事,今略而不收。第二十一至二十三卷論及元代一系列政治、經濟與社會問題,從實情發論,獨具見地,既是重要的政論,又有較高的史料價值。今據影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標點排印第二十一至二十三三卷,仍用《雜著》原題。凡四庫館臣改寫的人名、官名,一仍其舊,但在諸詞初見時出校注明。

  張養浩(一二七0──一三二九),山東濟南人,字希孟。成宗時任堂邑縣令,武宗時為監察御史,仁宗時陞禮部尚書,英宗時參議中書省事。文宗天曆二年(一三二九),特拜陝西行臺中丞,出賑飢民,卒於任。《為政忠告》又名《三事忠告》,係《牧民忠告》、《風憲忠告》和《廟堂忠告》三書的合稱。三書分別撰於著者任縣尹、御史、參議中書省事時,「皆即其所行著之簡策」(貢師泰序),對於研究當時的政治思想、上下政務以及社會風氣都有參考價值,對於後世的封建統治觀念也有一定影響。現用《四部叢刊》影印明洪武刊本,其闕文則據《貸園叢書》本補足,並用方括號標明。

  王結(一二七五──一三三六),字儀伯,中山府(治今河北定縣)人。早年為愛育黎拔力八達(仁宗)典牧太監。皇慶、延祐間,先後任順德、揚州、東昌諸路總管。後歷任行省參知政事、中書參知政事、翰林學士、中書左丞。順帝至元元年(一三三五)致仕。有《文忠集》六卷,《善俗要義》即該集第六卷。「結立言行志,皆法古人。」(《元史》本傳)此文寫於王結任順德路總管期間,曾下達到該路諸縣各社施行,「蓋將使之勤農桑、正人倫、厚風俗、遠刑罰也」。凡三十三條,比較具體地反映了作者遵循中國封建政治倫理觀念以治理地方的政策措施,從中可看出元代社會的基本結構及其若干問題。今用影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諸書整理標點時,凡見異體、俗體字,一般逕行改正。個別顯脫之字,據文義或原行文體例逕補,並加方括號標明。個別顯衍之字,據文義逕刪,並以圓括號標明。

  不當之處,敬請讀者指正。

  楊訥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吏學指南 徐元瑞

  習吏幼學指南序

  吏學指南序

  歷代吏師類錄

  吏稱

  行止

  才能

  六曹

  衙門南北之異

  戒石銘

  郡邑

  府號

  官品

  官稱

  吏員

  統屬

  除授

  世賞

  廩給

  考功

  政事

  五事

  戶計

  儀制

  旨判

  諸此

  璽章

  公式

  發端

  結句

  狀詞

  冊籍

  牓據

  署事

  禮儀

  詳恕

  救災

  三宥

  三赦

  五戒

  三典

  三罪

  五糾

  五禁

  八議

  五科

  八例

  較名

  字類

  十惡

  七殺

  六贓

  六色

  五流

  三度

  贓私

  首過

  法例

  條貫

  四罪

  五刑

  肉刑餘死罪附

  雜刑

  獄名

  獄具

  加刑

  聽訟

  五父

  十母

  老幼疾病

  五服

  三殤

  服制

  親姻

  戶婚

  獄訟

  推鞫

  良賤孳產

  勾稽

  捕亡

  詐妄

  賊盜

  錢糧造作

  徵斂差發

  諸納

  體量

  禁制

  雜類

  諸箴

  諸說

  律己

  仁恕

  慘刻

  五伯馬進傳

  為政九要 

  ○習吏幼學指南序

  嘗聞善為政者必先於治,欲治必明乎法,明法然後審刑,刑明而清,民自服矣。所以居官必任吏,否則政乖。吏之於官,實非小補。夫吏,古之胥也,史也,上應天文,曰土公之星,下書史牒,曰刀筆之吏,得時行道,自古重焉。秦漢以來,為將為相,立當路而據要津,代不乏人。李唐季年,得權猶甚,官曹稱軍事院,吏稱使院,一登首選,皆以使名,有官大夫加勳者。趙宋因仍,沿其舊制,政和中始以監司諸郡首吏為孔目、主押之號,易都副兵馬等使之名。年勞及格之人,得授助教,或攝參軍而已。省院臺部,互有正法,官稱既振,吏權益輕。星書謂土公明則吏道亨,暗則否,數使然也。欽惟聖朝一統,天下同文,繇吏入官,深合古法,凡居是職,可不愛重。但初學之士,妙齡而入,律書要旨,未暇師承,巧詆之風,薰染日著。夫讀律則法理通,知書則字義見,致君澤民之學,莫大乎此,彫人欺事之習,恐反陰功。是以不揆荒唐,因摘當今吏用之字及古法之名,首冠以歷代吏師,終繼于恕刻軌範,類成一書,目曰《習吏幼學指南》。期在啟蒙,不敢呈諸達者。與我同志,幸毋誚云。

  歲次辛丑大德五年良月,吳郡後學徐元瑞自序。

  ○吏學指南序

  吏人以法律為師,非法律則吏無所守。然律之名義,不學則不知也。不知則冥行而索途,奚可哉!我本府同知公 【 穆虎彬,】 慮吏輩之不知也,乃刻徐氏所編《吏學指南》以示之,俾熟此可以知厥名義,而進於法律,以為政焉。此吾儒大學,所以欲明明德于天下,必先之以致知格物,以為脩齊治平之本,顧不美歟!雖然《漢史》為循吏作傳,不為能吏作傳,《禹範》云好德為福,不云好才為福,此又為吏者之所當講,亦我同知公之刻書美意。□能乎此,則庶乎非鞅、斯厝之□名,則駸駸然入於臯陶、稷、契之德化矣。致君澤民,孰有加于此者。斯時也,迴視此書,特□兔之□,讀者其致思焉。

  承事郎、雲夢縣尹山後石抹允敬為之引。

  吏學指南

  ○歷代吏師類錄 【 標題原為「律師定律之圖」,今據文海本眉註改。】

  天文二星 上帝,執法官;土公,吏。

  有虞氏 士師臯陶。

  周 太傅周公旦、朝鮮侯箕子、太保召公奭、大司寇呂侯。

  列國 韓 公子韓非、相申不害、大夫慎到。

     魏 師李悝。

     齊 相管仲。

     楚 大夫屈平。

     鄭 相公孫僑、大夫鄧析。

     晉 相范匄、大夫趙鞅。

     秦 商君公孫鞅、丞相李斯、郎中令趙高。

  西漢 相國蕭何、太傅叔孫通、丞相張蒼、涿郡太守鄭昌、丞相鼂錯、中大夫董仲舒、太中大夫張湯、侍御史趙昌、中大夫主父偃、丞相翟方進、御史馮敬、丞相王嘉。

  東漢 尚書陳寵、司徒魯恭、廷尉郭躬、太中大夫梁統、南郡太守馬融、大司農鄭玄、郎中令郎顗、泰山太守應劭、侍中荀彧、廷尉杜周、尚書令陳忠、司徒鮑昱、尚書宋登、北海太守孔融。

  魏 司空陳羣、太傅鍾繇、常侍劉劭。

  蜀 丞相諸葛亮、尚書令法正、昭文將軍伊籍、尚書劉巴、偏將軍李嚴。

  晉 太傅賈充、太傅羊祜、尚書令荀勗、太傅鄭沖、當陽侯杜預、明法掾張斐、中護軍王業、尚書郎柳軌、司空荀顗、廷尉杜友、騎尉成公綏、定科郎裴楷。

  宋 散騎常侍謝莊、右僕射劉秀之、中書監王弘。

  齊 竟陵王子良、刪定郎王植之、廷尉孔稚圭。

  梁 黃門侍郎王亮、廷尉卿蔡法度。

  陳 右僕射徐陵、刪定郎范杲、廷尉沈欽。

  後魏 長史燕鳳、郎中令許謙、三公郎王德、司徒崔浩、中書監高允、尚書李冲、尚書令高肇、常侍邢巒。

  北齊 尚書令高叡。

  後周 尚書蘇綽、廷尉卿趙肅、司憲大夫拓跋迪。

  隋 左僕射高熲、上柱國鄭譯、越國公楊素、率更令裴政、納言蘇威、太尉于翼、尚書牛弘、旅騎尉劉炫。

  唐 太尉長孫無忌、司空房玄齡、右僕射裴寂、左丞崔善為、納言劉文靜、左庶子于志寧、侍中王珪、主符郎宋公弼、法曹裴弘獻、尚書裴居道、御史鄭餘慶、侍中韋安石、吏部侍郎岑羲、丞相盧懷慎、丞相宋璟、丞相李林甫、京兆尹許孟容、留守狄兼謨、大理卿張戣、侍郎劉琢。

  後晉 丞相李崧、諫議薛融。

  後周 丞相范質、御史張湜。

  遼 中書令韓延徽。

  金 尚書令完顏宗幹、翰林學士韓昉、左相完顏守道、右相烏古論元忠、平章紇石烈良弼、平章唐括安禮、右丞張汝弼、參政梁肅、參政粘割斡特勒、丞相完顏襄、平章張萬公、左丞徒單鎰、右丞完顏匡、參政僕散揆。

  宋 尚書竇儀、尚書張昭、中丞蘇正堯、大理卿張學讓、大理正奚與、法直官陳光義、法直官馮叔向、翰林宋白、刑部侍郎許讓、給事中柴承務、翰林蘇易簡、律學博士傅霖、丞相韓琦、參政張方平、右僕射蘇頌、參政蔡齊、丞相夏竦、丞相劉摯、三司使程琳、尚書孫奭、詳刑官賈士寧、翰林馮元、右贊善楊安國、著作郎趙希言、著作郎王珪、司諫公孫覺、尚書宋祁、丞相曾公亮、中丞王覿、刑部郎中杜絃、贛縣令施述、丞相呂頤浩、丞相虞允文、樞密蕭燧、尚書韓邈、刪定官李澄、起居郎曾炎、尚書單夔、貫冶子范遂良、姑蘇子劉■〈山上噩下〉。

  ○吏稱 【 (周曰府史胥徒,今謂吏胥掾史。)】

  吏 《說文》曰:「治人者也。」謂吏之治人,心主於一,故從一。《風俗通》曰:「吏者治也,當先自正,然後正人。」《字寶》曰:「執法之人也。」

  胥 《周禮》曰才智之稱曰胥。謂其有才智為什長也。

  掾 《字寶》云:「尊官之屬曰掾。」謂分部列局之吏也。

  史 記言述事曰史。《周禮》注:「史,掌書者。」宰夫之職六曰史,掌官書以贊治。

  廉吏 謂清儉不貪者,如漢朱邑等也。

  循吏 謂上順公法,下順人情者,如漢張釋之等也。

  良吏 謂政尚寬和,人懷其惠者,如晉吳隱之等。

  能吏 漢谷永曰「抱功修職」,謂之能吏。

  酷吏 謂暴刻殘忍者,如漢嚴延年、唐來俊臣等也。

  貪吏 謂因財喪德者,如唐王琚等也。

  獄吏 漢路溫舒上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

  清白吏 漢楊震公廉,世稱清白吏。

  刀筆吏 古者記事於簡冊,謬誤者以刀削除,故曰刀筆吏。漢蕭、曹起自刀筆吏。

  刻木 漢路溫舒上書言尚德緩刑,引俗語曰:「『畫地為獄,議不入;刻木為吏,期不對。』此疾吏之辭也。」又《前漢·藝文志》曰法家曰「刻者」。

  吏道 《漢·薛宣傳》曰:「吏道以法令為師,可問而知也。」

  ○行止

  孝事父母    友於兄弟    勤謹

  廉潔      謙讓      循良

  篤實      慎默      不犯贓濫

  ○才能

  行遣熟閑    語言辯利    通習條法

  曉解儒書    算法精明    字畫端正

  ○六曹

  吏 《周禮》所謂天官冢宰也。

  戶 地官司徒也。

  禮 春官宗伯也。

  兵 夏官司馬也。

  刑 秋官司寇也。

  工 冬官司空也。

  ○衙門南北之異

  官府門南面 省、院、部、寺、路、府、州、縣諸司衙門,皆向南坐北。一按《延光集》云:南方屬離卦,易離中虛則聰。又南方屬火位,火明則能破暗,故表南面聰明,為民治愚暗之事。又諸侯代天子,南面而治天下之義也。

  臺門面北啟 《御史門記》曰:「臺門北開,取肅殺就陰之義。」韋述《唐兩京記》曰:「臺門北開,以糾劾之司主意於殺,故門北啟,以象陰殺。或曰:俗傳開南門不利大夫。」《譚賓錄》曰:「隋初移都,兵部尚書李圓通兼御史大夫,欲向省便,故開北門。唐因循不改,迄今遂為故事。」《唐會要》載裴冕語云:「臺司以糾正寃濫,有好生之德,豈創冬殺之義以入人罪乎?」馮鑑以冕言為當。

  ○戒石銘

  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漢唐以來,未嘗有之。五代時,蜀主孟昶始頒令箴於諸邑,其文曰:「朕念赤子,旰食宵衣,言之令長,撫養惠綏。政存三禩,道在七絲,驅鷄為理,留犢為規。寛猛得所,風俗可移,無令侵削,無使瘡痍。下民易虐,上天難欺,賦輿是切,軍國所資。朕之賞罰,固不踰時,爾俸爾祿,民膏民脂。為民父母,莫不仁慈,勉爾為戒,體朕深思。」凡二十四句,宋太宗刪煩取簡,摘其「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一十六字,頒行天下。至高宗紹興間,復以黃庭堅所書,命州縣長吏刻銘座右,至今官府存焉。至元癸巳,浙西廉司移治錢塘,司官大使容齋徐參政改書其銘曰:「天有昭鑒,國有明法,爾畏爾謹,以中刑罰。」

  ○郡邑

  京師 《公羊傳》云:「京,大也;師,眾也;天子所都,必以眾大者也。」又蔡邕《獨斷》曰:「天子所都曰京師。」

  大都 《帝王世紀》曰:「天子所居宮曰都,又曰會。」言其師眾都會之所也。

  京畿 《文選》註:「天子居千里曰京畿。」

  各道 《爾雅》曰:「一達謂之道。」至唐併州郡為道。

  路 《字寶》曰:「道行之道曰路。」宋分各道為十八路,今以大郡為之。

  府 《蘇氏演義》曰:「府者,聚也。言聚所在圖籍簿書之處。」《風俗通》曰:「公卿牧守通德之所聚也。」唐始以州郡為府。

  州 《說文》曰:「酬也。」民居相生,以酬為州。黃帝以十師為州。

  縣 《釋名》曰:「懸也。縣係於郡也。」楚莊王滅陳為縣,名自始。

  鎮 安也。凡民聚為市者曰鎮。始於宇文周代。

  鄉 《釋名》:「萬二千五百家曰鄉。」又,「向也,眾所向也。」

  都 干旄注曰:「下邑曰都。」

  保 《國語》注:「小城曰保。」

  里 《國語》曰:「五家為軌,十軌為里。」又曰:「在田曰廬,在邑曰里。」

  社 土地之主也。《左傳》二十五家為社。今五十家為社。

  城郭 管子曰:「內謂之城,外謂之郭。」

  坊村 唐武德制,鄉保鄰里在邑曰坊,田野曰村。

  ○府號

  省 《演義》曰:「省也。謂省察天下簿書之所也。始於漢,至晉曰省家。」

  院 里宅也。唐始以樞密翰林之司曰院。

  臺 《詩》曰:「南山有臺。」樂得賢也。《說文》曰高而觀四方曰臺。漢始以御史府改曰臺。唐曰憲臺。

  都省 漢以僕射總理六尚書,謂之都省。

  都堂 《演義》曰:「堂,當也。謂當正向陽之屋。」又曰:「明也。言明禮義之所也。」唐制,尚書省曰都堂。

  行省 分鎮方面,故為行省。

  省堂 即都堂之義,為係行省,故曰省堂。

  部 分判署書之司也。舜曰六官,秦漢以來稱六曹,後周曰六卿,隋改曰六部。

  寺 《釋名》曰:「嗣也。治事者相繼續其內守法度也。」三代以來曰卿,北齊為寺。

  監 領督事務之所也。《周禮》曰:「邦國立其監。」王制:天子使大夫為三監。

  署 部署也。置書之所也。

  司 《說文》曰:「臣司事於外者也。」蓋後繼體人君,職在治內,故曰司者,臣子所主,職在於外,故從司。又《周禮》辨八職,其三曰司,掌官法以治民。

  翼 輔佐武備之司曰翼。猶左右護衛也。

  營寨 《說文》曰:「市居。」車壘曰營,山居木柵曰寨。

  學 傳業講習之舍也。三代曰校、庠、序,漢文翁始置學。

  站驛 安也。舡馬車轎之所曰站,使客傳舍曰驛。

  倉 《釋名》曰:「藏也。」藏穀物之所也。大曰倉,小曰庾,始于陶唐之世。

  場 《說文》云不田之地曰場。

  庫 《說文》云兵車所藏曰庫,金帛所藏曰帑。始自湯武。

  務 《韻》注:「專力於事曰務。」

  局 分曹之司,有拘束之所也。

  所 《詩》曰:「獻於公所。」謂所在之方曰所也。

  衙 唐制:天子居曰衙,行曰駕。《語林》曰:「近代通謂府廷為衙也。」

  廳 《禮記》曰:「聖人南面而聽天下。」漢晉以來作聽事,六朝始加「广」。

  房 《演義》曰:「方也,室內之方正也。又防也。」尚書顧命有東房西房。

  案 《韻》注:「考驗也,舉案也。」

  科 《字寶》云:「逐項分別曰科。」

  ○官品

  勳 《周禮》曰:「王功曰勳。」謂輔成王業者。自上柱國以下,武騎尉以上,凡一十二等謂之勳。《唐·百官志》曰:「勳官出於周齊交戰之際,本以酬戰士,其後漸及朝流也。」

  爵 謂公侯伯子男也。《文字音義》曰:「爵,量也;量其職,盡其才也。始自伏羲氏。」爵有五等,以法五行,或三等者,法三光也。唐宋自王以下,開國男以上,凡一十二等。

  職官 有所職掌者。

  散官 謂無執掌者。自一品至九品,凡一十八等。開府以下,榮祿大夫以上,文武並同。資德大夫以下,將仕佐郎以上,為文散官。龍虎衛上將軍以下,進義副尉以上,為武散官。

  大夫 《白虎通》曰:「大夫之為言大扶,扶進人者也。」《事始》云:「《虞書》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孔安國曰:「與卿同也。」

  郎 良才之稱也,始於秦。

  將軍 應劭《漢官儀》云:「將軍,周官也。」

  校尉 《事始》云:「周官也。」漢武帝依周置司隸校尉,名始此。

  ○官稱

  牧民官 司養百姓曰牧民。蓋牧者,能守養之義,路府諸州是也。

  字民官 愛養百姓曰字民官。蓋字者,撫也,表司縣撫育養民也。

  親民官 臨民之官曰親。蓋親者,愛也,取愛養兆民之義也。

  守土官 晉杜預曰:「守土,乃牧養之官。」

  捕盜官 謂失盜去處當該之官也。

  巡捕官 謂不分地面,包括巡捕之官也。

  命官 謂受國家恩命故也。

  品官 謂已入九品正從者。

  正官 謂諸司為頭之官也。

  士官 謂治獄之官也。

  長官 謂諸司長上之官也。

  官長 謂一方一所官之通稱也。

  官吏 《韻》注:「受命於天曰天吏。受命於君曰官吏。」

  長吏 古法:文稱為吏,武稱為將。今之牧守通稱也。

  長貳 謂正官、相副官總名也。

  佐貳 謂相副協贊之官也。

  幕職 漢曰幕府,即相副以下之官也。

  ○吏員

  省臺掾 尊官之屬,自秦有之。西漢曰掾史,東漢曰掾屬,今曰省臺掾。

  令史 掌法贊治,記言述事者。周曰府史,秦曰令史。

  書吏 五代時藩鎮始設。

  司吏 職掌曰司,治人曰吏。《周禮》曰掌官法以治民者。宋曰手分,金曰司吏。

  知房 分掌六曹之稱。

  本把 掌持案牘之稱。

  譯史 通四方之言者。周曰象胥,後魏曰譯令史,金曰譯史。

  知管 謂主轄綱領之稱。

  攢典 會計數目之吏也。漢曰倉庫吏,金、宋曰攢典。

  吏人 謂請俸掌管文書者。

  人吏 謂無俸貼書之吏。

  公吏 謂公人吏人之通稱也。

  公人 謂倉庫秤搯、諸司祗侯、公使、禁卒之類。

  ○統屬

  百司 謂上自省,下至庫務之通稱也。

  有司 謂守土親民之司也。《語》云:「出納之吝,謂之有司。」

  監司 《漢書·左雄傳》曰:「監司項背相望。」又晉徐邈與范寧書曰:「擇公方之人以為監司,則清濁能否,與事為明矣。」

  職司 宋制:監司而稱職司。按隋蘇威曰:「臣非職司。」唐陸贄曰:「是以職司之內無成功。」其名始於隋前。

  上司 管轄本所者謂之上司,言尊崇也。

  子司 部內統屬之所謂之上司,猶父子相承也。

  合屬官司 謂隨路所轄府州司縣也。

  所屬官司 謂本身元附籍貫官司也。

  所轄官司 即子司,謂上臨下也。

  監臨 統攝案驗,謂之監臨。又,以尊適卑也。

  主守 躬親保典,謂之主守。雖職非統攝,臨時監主亦是。

  主典 謂主行文案之人也。

  屬部 統屬之謂屬,本部之謂部。屬者,兼官吏士庶而言;部者,止於吏卒。

  ○除授

  遷除 改任曰遷,拜官曰除。

  遙授 不釐公務之官也。俗云虛職。

  兼權 併管別職曰兼,時暫攝行曰權。

  攝行 權職曰攝,蒞職曰行。

  成考 蒞事有成也。虞舜三載考績。

  致仕 《白虎通》曰:「臣以執事趨走為職,七十陽道絕,耳目不聰明,故致其事於君也。」

  品秩 言分等別曰品,職有次序曰秩。

  清要 職慢位顯曰清,職緊位顯曰要。

  稱職 謂勝其任也。

  躐等 謂不循資格驟遷者。

  起復 謂喪制未終,勉其任用也。

  舉留 謂善政異績,軍民相愛,乞留再任者。

  ○世賞

  承襲 相繼曰承,相因曰襲。

  襲封 謂世代受此官也。如孔子之後衍聖公是也。

  廕補 謂藉親屬廕補得官者。

  封贈 生曰封,死曰贈。

  質子 謂以子結信,今曰禿魯花也。

  儤使 謂給事於官者也。

  ○廩給

  俸祿 錢帛曰俸,米粟曰祿。

  職田 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隋開皇間始曰職田。

  ○考功

  殿最 《漢書音義》曰:「下功曰殿,上功曰最,有二十七等。」

  褒貶 推美曰褒,遠謫曰貶。

  優劣 居上曰優,居下曰劣。

  黜陟 退而不任曰黜,登而上進曰陟。《書》曰:「黜陟幽明。」

  ○政事

  國政 秉國之權也。昔湯任伊尹以國政。

  治政 以理化俗曰治,以法正民曰政。

  德政 利澤施民者。

  仁政 愛人利物者。

  善政 不嚴而治,民懷其惠者。

  公政 處事無私者。

  寛政 明而仁恕者。

  急政 執事刻急,如鷹擊毛者。

  酷政 殘虐慘暴者。

  苛政 處事繁細,如草而急者。

  蠹政 害於常法者。

  弊政 謂民惡也。

  譎政 詭詐無恥者。

  墨政 《左傳》曰:「貪以敗官為墨。」貪則暗污,謂不潔白者也。

  教化 以道業誨人曰教:躬行於上,風動於下曰化。

  風化 王者政教曰風,以德移民曰化。

  巡按 古者天子四季巡狩郡國,後自漢高帝遊雲夢之後,漸廢巡狩述職之制,故遣使以代之。今肅政廉訪司每歲分司各路巡按,即循此義也。

  風聞 《通典》曰:「古御史臺不受訴訟,有通辭狀者,即於臺門外候御史,御史經往門外收採,如可彈者,略其姓名,皆名風聞訪知也。」

  ○五事

  戶口增 謂生齒之最,民籍增益,進丁入老,批注收落,不失其實,若有流離,而能招誘復業者。

  田野闢 謂勸課之最,農桑墾殖,水利興修者。

  詞訟簡 謂治事之最,聽斷詳明,訟無停留,獄無寃滯者。

  盜賊息 謂撫養之最,屏除奸盜,人獲安居者。

  賦役平 謂理財之最,取辦有法,催科不擾者。

  ○戶計

  儒 《說文》曰:「柔也。」《司馬相如傳》注:「有道術,皆曰儒。」

  釋 《高僧傳》:「出家從師命氏,佛曰釋迦牟尼,故僧曰釋。」

  僧 《說文》曰:「浮屠、道人也。」《大藏一覽》:「男曰僧。」自漢始。

  尼 《一覽》曰:「女曰尼。」漢明帝時,婦女潘氏出家為尼。

  道 《琅書經》曰:「人行大道,曰道士。」《黃帝內傳》有道士行禮之文。

  女冠 《昇玄經》云:「女冠,女道士也。」

  五戒 凡出家者,必受五戒。謂一不殺生、二不偷盜、三不邪淫、四不妄語、五不飲酒,此為五戒也。

  士農 通古今辨然否曰士,闢土殖穀曰農。

  工商 作巧成器曰工,通財鬻貨曰商。

  醫 療人疾者曰醫。《說文》曰:「巫彭初作醫。」

  卜 《元命苞》曰:「古司怪主卜,伏羲時有之。」今曰陰陽戶。

  商賈 通四方之物曰商,居賣求利曰賈。又曰:行賣曰商,坐販曰賈。

  稱民 蔡邕《獨斷》曰:「天子曰兆民,諸侯曰萬民。今之令長,古之諸侯。百乘之家曰百姓。百乘之家,子男之國也,三代之時已稱之也。」

  怯憐戶 謂自家人也。

  土著戶 《通鑑》注:「言著土地而有常居,不隨畜牧移徙者也。」

  耆老 古曰父老。漢高帝入關,與秦父老約法三章。

  軍 《周禮》:「五師為軍。」周制:天子六軍,諸侯大國三軍。《說文》曰隸人給事者。歷代僉募之法不同。

  ○儀制

  制可 《史記》曰:「下有司曰制,天子答之曰可。」

  詔 《釋名》曰:「照也。謂人愚暗,不見其事,以此示之,使昭然也。」始於秦。

  赦 天子寛恕之,命與民更始也。始於舜。

  宣 天子親賜命誥也。故無押字,以寶為信。始於唐。

  勑牒 天子制命也。《周官》六典王言之制有七,曰勑、牒、例、令、省、授,為係上言,故用黃紙,宰相押字。

  表 《釋名》曰:「下言於上曰表,謂思之於內,表之於外也。」漢制。

  奏 謂言進於君者。《釋名》曰:「鄒也。鄒,狹小之言也。」

  牋 《說文》曰:「表識書也。」漢制。

  啟 謂通達其意也。漢制。

  ○旨判 【 (立意於內,發言於外,曰旨;剖決是非,著於案牘,曰判。)】

  聖 唐陸贄曰:「與天地合德曰聖。」

  懿 漢蔡邕曰:「溫柔聖善曰懿。」

  令 《獨斷》曰:「奉而行之曰令。」

  鈞 掌承萬機之重曰鈞。《詩》云:「尹氏大師,維周之氏。秉國之鈞,四方是維。」

  台 星應三公曰台。漢制。

  尊 位高可貴曰尊。

  裁 酌量制度曰裁。始於晚唐。

  言語 直言曰言,論難曰語。發端曰言,答述曰語。

  處分 《通鑑》注云:「區處曰處,分別曰分。」又,處者,至也,定也;分者,所當然也。

  ○諸此 【 (謂欽此、奉此之類)】

  欽 《字寶》曰:「心不敢慢曰欽。」謂致恭也。

  敬 《字寶》曰:「心不敢忽曰敬。」謂致誠也。

  奉 遵依上命也。

  承 受納其事也。

  蒙 仰戴上意也。

  準 法則也,均平也。

  據 謂依憑也。

  得 事有所獲也。

  ○璽章 【 (天子曰璽,諸侯曰章。)】

  御寳 《釋名》曰:「印信也。」古者,尊卑共之。秦漢以來,天子曰璽,諸侯曰印。唐開元中,改璽曰御寶。

  印信 刻木為驗曰印。《釋名》曰:「信也。所以封物為信驗也。」漢制三公以下,有金、銀、銅三等之印。

  長條印 《通典》曰:「北齊有督攝萬機長印,以木為之,唯以印縫。」其原始此。

  木朱印 宋祥符中,詔寺觀及士庶之家,所用私記,並方一寸,雕木為文,不得私鑄。

  ○公式

  劄付 《演義》曰:「櫛也。以木為牒,簡牋之屬。」又刺著為書曰劄,以文相與曰付。猶畀賜也。

  咨 《左傳》曰:「訪問於善曰咨。」

  符 《說文》曰:符者信也。契合也。符之為言扶也,兩相扶合而不差也,所以輔信於四方,猶命令也。唐制。

  關 唐制:諸司相質問曰關。謂開通其事也。

  指揮 示意曰指,戒勅曰揮。猶以指披斥事務也。

  牒 《韻》注:「書版曰牒。」又,以剳寫書也。古者訴狀稱訟牒,蓋非特官文書之稱耳。

  咨申 謀於下,訪於上者。

  咨呈 即咨申意耳。

  申 伸也,明也。謂所告諄切。

  文解 謂發明事端申呈之異名。

  付予 謂以文相與,頒行之義也。

  付身 謂給授其文也。

  批貼 批示也,貼券也,帛書也。

  呈 謂布意達於尊者,又陳示其狀也。

  引 《漢·志》:「引者,信也。」蓋取信之文也。

  移文 謂公文往來也。昔有《北山移文》,原恐始此。

  公文 謂官遣文字,故曰公文。

  海行 謂公事天下皆可以奉行者,故曰海行。

  生熟事 宋真宗尹開封日,置判官、推官,以獄訟刑名為生事,戶口財賦為熟事,其名始此。

  ○發端

  上天眷命 《傳》曰:「尊而君之,則稱皇天。」《書》曰:「皇天眷命,奄有四海,為天下君。」欽惟聖朝,受天明命,肇造區夏,故曰上天眷命。詔勑之首,表而出之。

  長生天氣力裏 長生天者,謂天道久遠之義;氣力者,大也;裏者,內也。欽惟聖朝,荷天地之洪禧,奄有萬邦,薄海內外,悉皆臣屬,故曰長生天氣力裏。舊曰上頭天底氣力裏,或曰上天氣力裏。

  大福廕護助裏 大福者,百順之名也;廕者,庇也;護助者,擁禦贊成也。欽惟聖朝,承列聖之丕祚,混一區宇,歷古所無,福庇黎元,咸遂生樂,故曰大福廕護助裏。

  斡魯朵裏 車駕行在之所,金帳之內也。

  會驗 謂事應證條而行者。

  照得 謂明述元因者。

  契勘 謂事應推驗而行者。

  勘會 謂事應檢察而行者。

  看詳 謂審視辭理,善為處決者。

  拖詳 謂牽照案牘,評論始末也。

  披詳 謂博覽其義而處決者。

  參詳 謂仔細尋究也。

  相度 謂詳審事理而議。

  ○結句

  照詳 謂義明於前,乞加裁決也。

  照驗 謂證明其事也。

  謹牒 謂敬列其文於前也。

  故牒 顏師古曰:「故者,謂通其旨義也。」

  主者施行 東漢順帝時天旱,尚書僕射黃瓊言得失,帝以其奏屬主者施行。

  符到奉行 唐總章中,裴行儉等定銓注之法,令主者受旨奉行,各給以符。

  階銜 《釋名》曰:「梯級也。」官有尊卑,以此定位也。

  ○狀詞

  狀 《演義》曰:「貌也。」以貌寫情於紙墨也。

  執狀 待以備用也。

  取狀 謂採彼情理也。

  送狀 予奪於此,從彼施行也。

  責狀 謂一一具說也。漢曰簿責。

  告狀 謂述其情而訴於上也。

  單狀 簡略之義。

  到狀 謂引用入官也。

  招伏 招,猶昭也;伏,隱也。《湯誥》曰:「罪人黜伏。」注云:「桀知其罪,退伏遠屏。」顏師古曰:「伏罪,謂舊罪陰伏未發者也。」今之招伏,蓋彰明其罪也。

  准伏 謂心願無爭也。

  承伏 謂甘當其責也。

  服辯 服者,降服也;辯者,判也。舜舉四罪,而天下咸服,謂服其用刑之當也。今之服辯,蓋使犯人家屬知其犯服其罪也。

  甘結 所願曰甘,合從曰結,謂心肯也。

  詞因 《說文》曰意內言外曰詞。事情所由曰因。

  分析 謂開理其事,如破木也。五代將軍寇彥卿殺人,梁帝命其分析。

  依准 謂從其所欲也。

  依應 謂諾所行也。

  ○冊籍

  案牘 考察文驗曰案,書字之版曰牘。

  卷宗 事始所出,謂之卷宗。宋曰案祖

  案沓 謂文卷重重也。

  公案 謂公事始末也。

  文卷 謂聯編捲舒也。

  文案 即文卷也。

  簿 簿書也。記事之冊,可以疏密也。

  籍 謂書之總名也。

  文冊 古之簡牘,今之簿籍也。

  帳目 謂攢其數也。

  葉子 匭數之文,如枝葉之片片也。始自於唐。

  案驗 謂但經印押,堪為憑據者。

  籤表 謂判語簽貼也。五代范質為相,恐臨文有誤,立此書判。

  文字 依類象形曰文,形聲相合曰字。

  文書 謂著於竹帛者。

  公事 無私曰公,有所作為曰事。

  起數 公事發端曰起,人物多寡曰數。

  各件 舉物之為各,分事之為件。

  款項 別其衷曲,分類事端也。

  檢 《說文》曰:「書署也。」《三蒼解話》云:「檢,法度也。」《爾雅》釋云:「檢,模範也。」《春明退朝錄》:「三司公文曰檢。」

  抹子 簡節切要之文,便於塗抹也。

  貼說 刪煩取要,以備呈覆也。

  似本 摹體其文也。

  截白 整齊潔凈之名。

  事目 謂事之提綱也。取綱目、條目、節目之類。

  畫一 《漢書》:「蕭何為法,較若畫一。」言整齊也。

  云云 《漢·汲黯傳》:「吾欲云云。」顏師古曰:「猶言如此如此也。」

  ○牓據

  牓 書題揭示曰榜。漢曰標牓,猶稱揚也。

  鏤牓 謂刻文遍示也。

  板牓 謂昭示於人也。

  手牓 謂片著示人也。

  曉示 謂明諭其事,與眾共知者。

  告示 謂預報通知者。

  解由 考滿職除曰解,歷其殿最曰由。

  憑由 謂叙其事因也。

  公憑 謂官給憑驗也。

  文契 謂立約結信。又刻也,刻識其數也。《尚書》注:「以書契約其事。」

  鈔書 取也。謂官取其物,給與照驗也。

  勘合 即古之符契也。

  ○署事

  判署 判謂掌判之官,署謂同署官吏。

  押字 古者書名,破真從草,便於書記,難以模倣。唐韋陟始以押字為記。

  議 謀之於眾曰議。黃帝有明堂之議,宜其始。

  擬 謂揣度已定也。《易》曰:「擬之而後言。」

  照事 謂具見始末也。

  行 謂事必為理也。

  會議 謂通眾商榷也。

  集議 謂諸司共籌也。

  公議 公同共議也。

  僉議 謂咸共定議也。《書》、《傳》曰議,皆言眾人舉之也。

  完議 謂一同聚議也。

  聚會 眾共曰聚,時見曰會。

  聚齊 謂同集一處也。

  會集 謂諸司咸聚也。

  會合 謂相期而偶也。

  當該 承管曰當,事能詳細曰該。

  假暇 喪病告報曰假,謂借勾當月日也;節朔旬休曰暇,謂公務空閑日也。

  回避 謂事有嫌礙,應當自返者。漢蓋寛饒刺舉無所回避。

  妨嫌 行則有礙曰妨,不平於心曰嫌。

  宣諭 謂宣布教政也。

  曉諭 謂明白開示也。

  省諭 謂以言教戒也。

  省會 謂此言彼解也。漢張良以兵書示人不省,惟高帝省也。

  定奪 謂取決事務之義。《左傳》曰:「一予一奪。」猶收放也。

  講究 謂發明義理,深求終始也。

  更張 《漢書》:「譬之琴瑟不調,甚者必解而更張之。」

  ○禮儀

  聖節 唐太宗以前有宴而無節,至明皇始曰千秋節。歷代節名不同。

  賀正 《通典》曰:「漢高祖定秦,以十月為歲首。七年長樂宮成,制羣臣朝賀儀。」其名自此始。

  賀冬 《漢雜事》曰:「冬至陽生,君道長,故賀也。」

  朔望 《廣州記》:「尉陀立朝臺,朔望升拜。」名自此始也。

  萬歲 《大雅》云:「虎拜稽首,天子萬年。」始於戰國以來,臣下對君慶賀,呼曰萬歲。

  山呼 漢武登中嶽山,吏卒呼萬歲者三,所以號山呼也。

  鞠躬 《曲禮》曰:「身屈曰鞠。」蓋躬圭象人鞠躬形。又,恭敬也。

  舞蹈 以手曰舞,以足曰蹈。

  扣頭 即稽顙也。

  習儀 學制禮也。謂凡有大典禮,必預先習儀也。

  失儀 謂行禮之所,言辭喧雜,坐立不正,不依儀式也。

  ○詳恕

  哀矜 謂憫念也。

  欽恤 《書》云:「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猶憂念也。

  寛宥 謂放免也。

  原宥 謂恕免也。

  姑息 謂苟且得安也。

  原情 謂推其所犯也。

  詳酌 謂論量也。

  明降 謂取上裁決也。

  矜免 憐情原罪也。

  憫恤 謂乞憐念也。

  詳察 詳,審也;察,知也。唐開元間遣使詳察州縣也。

  詳情 謂參議其事也。

  精詳 謂乞加究心議擬也。

  可否 謂所見是與不是也。

  長便 謂久有利益也。

  順便 謂從而有益也。

  便益 謂官民兩利也。

  快便 謂簡捷可行也。

  優恤 謂憐憫也。

  寛恕 即寛宥也。

  寛貸 謂乞容緩也。吳孫權欲伐劉璋,劉備遣使乞加寛貸。

  ○救災

  賑給 謂官司將物斛給散與民而不收價者。

  賑糶 謂飢年將糧減價糶與缺食人戶者。

  賑濟 賙救其急也。謂包括給糶之事,以致借貸、減放、展閣之類,皆通用也。

  賑借 謂民飢,官借以糧,不取利息,候成熟依數還官者。今曰抵斗還官者是也。

  存恤 謂常加賑念也。杜預曰存恤憂患也。

  養濟 養謂養育,濟謂賑救。

  ○三宥

  不識 謂愚民不審,誤傷殺於人者。

  過失 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而誤中人者。

  遺忘 謂法禁之所,偶有所犯者。

  ○三赦

  老耄 謂年老而昏耄者。

  幼疾 謂年少微弱及三疾者。

  蠢愚 謂癡騃不曉者。

  ○五戒

  誓 《周禮》注:「用之於軍旅,以言祈也。」

  誥 用之於會同,以言告也。

  禁 用諸田役,正使勿為也。

  糾 用諸國,糾察其有犯也。

  憲 用諸都鄙,表而縣之,布憲刑也。

  ○三典 【 (周大司寇職掌以佐王,刑邦國,誥四方)】

  輕典 新建之國,未習於教,故用輕典。

  中典 平定之國,已熟於教,故用中典。

  重典 暴亂之國,不率於教,故用重典。

  ○三罪

  公罪 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

  私罪 不緣公事,私自犯者,若雖緣公事,意涉阿曲者亦是。

  贓罪 犯贓濫致罪者。

  ○五糾

  野刑 《周禮》注:「上功糾力。」以成功為上,以不致力為糾察。

  軍刑 上命糾守,以用命為上,以不死守為糾察。

  鄉刑 上德糾孝,以成德為上,以不致孝為糾察。

  官刑 上能糾職,以賢能為上,以不稱職為糾察。

  國刑 上愿糾暴,以謹願為上,以不致恭為糾察。

  ○五禁

  官禁 《周禮》注:「王宮之門,有符籍禁。」

  官禁 官府有無故擅入之禁。

  國禁 謂城中之禁也。

  野禁 郊野田律之禁。

  軍禁 謂車旅有夜行之禁。

  ○八議 【 (即周之八辟也。《禮》云:「八辟麗邦法,附刑罰。」)】

  議親 王者宗室有犯刑法,則議其罪。

  議故 謂議王之故舊罪也。

  議賢 謂議有德者罪也。

  議能 謂議有才者罪也。

  議功 謂議有功勳者罪也。

  議貴 謂議有爵位者罪也。

  議勤 謂議勤勞王事者罪也。

  議賓 謂議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罪也。

  ○五科 【 (謂律、令、格、式、勅也)】

  律 《釋名》曰:「累也。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唐·刑法志》曰:「人之為惡,入于罪戾,一斷以律。」始臯陶造,隋定為十二章。

  名例 主物之謂名,統凡之謂例。

  衛禁 謂天子作屯衛以申警,設關禁以防姦也。

  職制 謂設官置職,必以法度守之也。

  戶婚 戶籍生齒之總,婚為禮俗之本。

  廐庫 廐蕃畜產,庫舍器帑,為之防限,以謹國用也。

  擅興 謂興戎動眾大事,人臣理不得專,以此防之也。

  賊盜 禁防姦宄,長善絕惡。

  鬬訟 兩怒相犯曰鬬,兩辭相勝曰訟。

  詐偽 謂詐以譎正,偽以冒真也。

  雜律 摭諸篇之遺,糅羣罪之目。

  捕亡 亡逋不繫,罪惡浸長,建此捕亡,以絕厲階。

  斷獄 此篇設諸律者,誠欲罰直其罪,人得真情也。

  令 《唐·刑法志》曰:「禁於未然曰令。」尊卑貴賤之等級,國家之制度也。《釋名》曰:「領也,理領之,使不得相犯。」宋三十七章,金二十九章。

  官品    職員    祠令    戶令    學令    選舉

  封爵    封贈    官衛    軍防    公式    祿令

  儀制    衣服    倉庫    羣牧    田令    賦役

  關市    捕亡    賞令    醫疾    假寧    獄官

  雜令    釋道    營繕    河防    服制

  格 《唐·刑法志》曰:「設於此而逆於彼曰格。」百官有司之所常行者也。其章十。

  公規 謂官府常守之制也。

  選格 謂銓量人才之限也。

  治民 謂撫養兆民,平理訴訟也。

  理財 謂關防錢穀,主平物價也。

  賦役 謂徵催錢糧,均當差役也。

  課程 謂整治鹽酒麯稅之類也。

  倉庫 謹於出納,收貯如法也。

  造作 謂董督工程,確其物料也。

  防盜 謂禁弭奸宄也。

  察獄 謂推鞫囚徒也。

  式 《唐·刑法志》曰:「設於此而使彼效之,謂之式。」諸司常守之法也。宋有二十一章。金有六部式,即今之公文式也。

  勑 《唐·刑法志》曰:「治於已然謂之勑。」宋曰申明,金曰勑條。凡律令闕文者,條陳奏裁,定為永格。

  ○八例 【 (謂以、准、皆、各、其、及、即、若也。)】

  以 罪同真犯謂之以。凡稱以者,悉同其法而科之。假如不枉法,二十貫以上,三十貫以下,解見任別行求叙。其風憲之官,於任所並巡按去處,因而受人獻賀財物,以贓論,故與真犯同。

  准 止准其罪謂之准。凡稱准者,止同以贓計錢為罪。假如官吏毋得指克敵為名,取要一切撒花拜見禮物,如違並准贓論,故曰止准其贓定罪,不在除名賠贓之例。

  皆 罪無首造謂之皆。凡稱皆者,不以造意隨從人數多寡,皆一等科斷也。假如強盜殺人,罪無首從,並皆處死者是也。

  各 各主其事謂之各。凡稱各者,彼此各主其事而已。假如和誘人口者,各斷一百七下,蓋為買主、賣主各主其事,同科此罪也。

  其 反於先義謂之其。夫犯罪之人,或先有事而後無事,或先是而後非,文意相違,而不相通,曲直相背,而不相入,若此之類,故稱其以別之。假如偽造寶鈔。但是同情並合處死,其買使、分使者,斷一百七下是也。

  及 事情連後謂之及。夫事陳於前,義終於後,進言數事而總之以一,若此類者故稱及以明之。假如結攬稅石及自願令結攬與官司者,並斷按打罪戾是也。

  即 即者,條雖同而首別陳,蓋謂文盡而後生,意盡而後明也。假如見血為傷,非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所謂條雖相因,事則別陳也。

  若 若者,文雖殊而會上意,蓋因其所陳之事而廣之,以盡立法之意也。變此言彼而未離乎此,捨內言外而未離乎內。假如私宰牛馬,正犯人決杖一百,仍徵鈔二十五兩充賞。若馬牛不堪為用者,依上申官,辨驗烙印開剝。若禁月內宰殺者,並合一體斷罪。所謂文雖殊而會上意也。

  ○較名 【 (明其用法字義也。西晉明法掾張斐撰有二十等焉。)】

  故 知而犯之謂之故。假如知畜牲能蹋齧人,不標幟羈絆而故放,令傷殺人者是也。

  非 不知而犯謂之非。假如主司公事失錯,原情不涉於私,是意以為然而非故也。

  謾 違忠欺詐謂之謾。假如密有征討,而告賊消息,是違忠也。又如知而隱欺,及有所求避之類,不以實告者,是欺詐也。

  詐 背信藏巧謂之詐。假如知津河深濘,橋船朽敗,而詐云津河平淺,橋船牢固,是背信也。又如犯禁者,不知有罪,教令人誤相墜陷,是藏其巧詐也。

  不敬 虧神廢節謂之不敬。假如盜大祀神御之物者,是虧損於神也。又如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者,是廢臣節,故為不敬也。

  鬬 兩訟相趨謂之鬬。且如相爭為鬬,相擊為毆,兩相忿爭因而毆傷者,名兩訟相趨也。

  戲 兩和相害謂之戲。假如以力共戲,終雖至死,和而不相嗔恨而致死者,是和而相害也。

  賊 無變斬擊謂之賊。假如謀殺人者,謂二人以上同心計謀,潛行屠戮者。《書》云殺人曰賊,是無變斬擊,乃賊害也。

  過失 不意誤犯謂之過失。假如有人於幽僻去處,不聞人聲,目不見人出入,因於本處投磚瓦及彈射,因而傷於人者,是名不意誤犯也。

  不道 逆節絕理,謂之不道。假如造畜蠱毒,邪見左道,是逆其正節也。又如殺一家三人及支解人,是棄絕人理,此等有乖正道,並為不道也。

  惡逆 凌上僭貴謂之惡逆。假如毆擊父祖者,是凌上也。又如臣下將圖逆節,而有謀君之心,是僭貴也。

  戕 將害未發謂之戕。戕者殘也。謂人巳懷惡心,欲圖損害,是為殘賊也。

  造意 倡首先言謂之造意。假如數人同犯一事,斂財共與,先用意謀歛者為首,其餘為從,是倡首先言為造意也。

  謀 二人以上謂之謀。稱謀者,二人以上同心協謀也。若謀狀彰明,雖一人同二人之法。

  率 制眾建議謂之率。假如勢要之人獨建計謀,妄托名目,歛眾人之物,或饋與人,或自入己之類,是名制眾建議率歛也。

  強 不和謂之強。假如恐喝詐欺,及以威若力,或與人藥酒,使其狂亂取財者,並為取與不和,故名強也。

  略 攻惡謂之略。假如略人者,謂設方略而取之,是攻行兇惡之事,而謂之略也。

  羣 三人以上謂之羣。假如稱眾者三人以上,始成羣眾也。

  盜 取非其物謂之盜。假如公取竊用者為盜,此謂皆是取非其財,故曰盜。

  贓 財利謂之贓。假如以私財物畜產之類貿易官物者,合計所得之利,以贓論罪戾也。

  ○字類 【 (謂依、同、加、減、如、止、聽、從、仍、並、論,坐也。)】

  依 照其正犯謂之依。凡稱依者,謂所犯照其正犯科斷也。假如諸客販鹽,引數外夾帶,及引不隨行者,依私鹽法科罪是也。

  同 比類真犯謂之同。凡稱同者,謂所犯與真犯相類也。假如刼墓賊人,巳發墳塚者同竊盜,開棺槨者同強盜,殘毀屍首者同傷人是也。

  加 罪就重次謂之加。凡稱加者,謂於本罪之上增加其罪也。謂如糾彈衙門官吏犯贓,比之有司官吏加一等罪是也。

  減 罪就輕次謂之減。凡稱減,謂比之正犯減等得罪也。假如犯私鹽者科徒三年,決杖七十,財產一半沒官,決訖發下鹽司帶鐐居役,犯界鹽貨減罪一等是也。

  如 義明於後謂之如。凡稱如者,謂前意雖舉而取結其事於後也。假如投下並諸色戶計遇有刑名詞訟,從本處達魯花赤管民官約會本管斷遣;如約會不至,就便斷遣是也。

  止 無所加及謂之止。凡稱止者,謂坐罪止此,不可復加於他人也。假如犯界,酒一十瓶以下,追罰鈔二十兩,決二十七下;一十瓶以上,追罰鈔四十兩,決四十七下;酒雖多,罪止杖六十,罰鈔五十兩是也。

  聽 從人所欲謂之聽。假如與賣田宅,欺昧親鄰,雖過百日,亦聽依價收贖。又如婦人夫亡,服闋守志,並欲歸宗者,聽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者是也。

  從 酌情就罪謂之從。凡稱從者,驗所犯輕重,就得其罪也。假如諸造作官物,工畢之日,其元給物料雖經覆實,而但有所餘者,須限十日呈解還官;限外不納,從隱盜官錢法科是也。

  仍 罪應頻坐謂之仍。凡稱仍者,謂本罪之外應須頻坐者。假如偽造寶鈔者死,首告者賞銀五錠,仍給犯人家產,故曰罪應頻坐也。

  並 情無輕重謂之並。凡稱並者,謂不分彼此,首從輕重皆合得罪也。假如諸差科皆用印押公文,其口傳言語科歛者,不得應副;違者所取雖公,並須治罪是也。

  論 理為正罪謂之論。凡稱論者,謂因有所犯,理成正罪也。假如各處過納秋糧,縣官並不得拘留糧米,以點綱為名,取歛錢物;違者計贓論罪是也。

  坐 罪有相連謂之坐。如家人共犯,罪坐尊長是也。

  ○十惡

  謀反 謂謀危社稷也。

  謀大逆 謂謀宗廟山陵及宮闕。

  謀叛 謂謀背國從偽。

  惡逆 毆及謀殺父母兄弟之類。

  不道 毆非死罪之人,及支解、蠱毒、厭魅。

  大不敬 盜誤御物,無君臣之禮。

  不孝 毆詈祖父母、父母之類。

  不睦 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等。

  不義 殺本屬官長、受業師長。

  內亂 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

  ○七殺

  謀 二人對議。

  故 知而犯之。

  刼 威力強取。

  鬬 兩怒相犯。

  誤 出於非意。

  戲 兩和相害。

  過失 不意誤犯。

  ○六贓

  以強盜 比同強也。

  以盜論 比同竊也。

  以枉法 比同枉法。

  不枉法 受有罪人錢,判斷不曲者。

  受所監臨財物 監臨之官,不因公事,受所監臨財物者。

  坐贓 非監臨主司,因事受財者。

  ○六色

  真強盜 謂以威若力。

  真竊盜 謂潛形隱面。

  真枉法 謂曲法受財。

  准盜論 謂准為盜論。

  恐喝 謂告訐取財。

  詐欺 詭譎曰詐,誣罔曰欺。

  ○五流 【 (《書》云:「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加役流 髠髮而配役者。

  反逆緣坐流 反逆之人,罪及親口。

  不孝流 聞喪不哀、詈繼慈母之類,得流者。

  子孫過失流 不意誤犯尊長,得流者。

  會赦猶流 謂身雖會赦,猶得流者。

  五宅 下音咤,是五種獄器,謂桎一、梏二、拲二也。

  三居 謂流之三服也。凡去邦畿四千里曰夷服,又五百里曰鎮服,又五百里曰蕃服,皆流放遠地以居之也。

  ○三度(謂度關三等也)

  越度 謂關不由門,津不由濟者。

  私度 謂由門改濟,而無過所者。

  冒度 謂雖有過所,而冒人名者。

  ○贓私

  取受 因事受財謂之取受。《曲禮》曰:「臨財無苟得。」蓋恐傷其廉節而玷其行,故立法以制之也。

  論贓 納賄曰贓。孟子曰:「可以取,可以無取,取傷廉;可以與,可以無與,與傷惠。」則古人不獨戒其非義而取也,至於以財物與人者,亦必求其義焉。雖然非義取之而與財之人,又有情非故犯,可矜者名有數等,開列于後。

  彼此俱罪 謂取與不應者。假如枉法、不枉法及受所監臨財物並坐贓者,取與既各得罪,其贓並合沒官。

  取與不和 謂恐嚇、詐取、乞索、率歛之類,本非有意他求,其財並合給主。

  行求 謂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輙有請求,情涉規避,其贓並合沒官。

  盜贓 不以強竊,但係官物者還官,私物還主,若無主仍沒官。

  倍贓 謂盜一而取二也。

  犯禁 謂如應禁兵器、禁書、寶印之類,及私家違制並榷貨之物,俱名犯禁,並合沒官。

  生產蕃息 謂婢生子,馬生駒之類。

  轉易他物 謂本贓是驢,回易得馬之類。

  興生出舉 謂以財出舉而得利潤者。

  饋遺 以食餉人曰饋,以物贈人曰遺。

  闌遺 闌,遮也。路有遺物,官遮止之,伺主至而給與,否則舉沒於官。

  賄賂 送財曰賄,受遺曰賂。又曰苞苴並行。晉琅邪王道子交通請托,賄賂公行。

  貨賄 金玉曰貨,布帛曰賄。

  關節 《漫錄》曰:「下之所以通款曲於上者,曰關節。」又《唐摭言》云:「造請權要,謂之關節。」漢曰關說。

  受賕 謂曲法致賂也。

  過度 與人過財也。方言謂之涉濟,猶船舟涉濟,其事得遂也。

  贓濫 納賄曰贓,猥雜曰濫。

  泛濫 非理生事也。猶水之延漫浮遍溝瀆也。

  踰濫 謂非理污淫也。

  私濫 謂不公而錯雜也。

  侵漁 謂妄取民財也。《漢·宣紀》:「小吏俸祿薄,欲無侵漁百姓難矣。」

  漁奪 譬漁獵設網而奪民財也。《漢·景紀》:「漁奪百姓。」

  蠶食 《漢·宣紀》:「豪強大姓,蠶食無饜。」師古曰:「猶蠶食葉也。」

  贓污 謂贓染也。

  狼藉 多受贓賄者,謂之姦贓狼藉。《演義》曰:「物雜亂貌。」言狼起臥遊戲,多藉其草而皆縱橫穢亂也。

  請求 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輙有所求,規薦曲法,謂之請求。

  請托 謂以事干求也。

  奏裁 謂犯贓之人,必須聞奏取旨,以奏決者。

  當免 謂以官當罪也。

  除名 謂官除其品職吏名,其所役與民一體也。

  勒停 謂住其職役,不許勾當也。

  罷役 謂吏有所任役使者。

  罷職 謂官有所職掌者。

  不叙 謂既犯贓私,職役已罷,雖有前資,再不叙用也。

  革罷 革,變也;罷,休也。謂本非官設人員,革除不用也。

  濫設 官吏公使人等,在格各有員數,而或署置過限,是名濫設。

  ○首過

  四首 過而不改,斯成過矣。有咎自陳,名之曰首。

  自首 謂事未發而先陳者。漢曰首服,謂自陳其罪而服也。五代曰自首,謂服其過也。

  出首 謂事將彰露,未經取問而出者。

  代首 謂遣人代名而首者。

  不准首 謂如奸盜傷人越關之類,及於物不可備償並先已事發者。

  過

  悔過 謂昔非今是也。伊尹放太甲於諸桐,悔過自責反善。

  改過 即悔過也。

  悛改 去惡從善也。又悛者,正過也。《左傳》曰:「內外以悛。」

  改正 過而能改,錯而能正,名曰改正。謂以嫡為庶,以庶為嫡,以奴為子,以良為賤,違律為婚,私入僧道,詐免徭役。及增減年紀,侵隱田園,脫漏戶口,公事失錯,私罪枉被愆犯者,雖會恩并合改正。

  敍復 述其衷曲曰叙,挽回原職曰復。

  ○法例

  刑法 刑者,罰也;例者,成也。刑是刑罰之刑,例是例體之例,言刑罰之法加之例體也,如人之成就容貌,容貌一成之後,若以刀鋸鑿之,斷者不可續,死者不可生也。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者也。司馬公曰:「國保於民,民保於信,非信無以使民,非民無以守國。」

  典刑 國法也。商太甲顛覆典刑。

  刑罰 太公受封於齊曰:「王者使臣,非爵祿則刑法也。」

  三尺法 《漢·杜周傳》:「不循三尺法。」孟康曰:「古者以三尺竹簡書法律於上,所謂竹刑也。」

  條例 《字寶》云:「一律相比也。」以此類攀引決事也。

  斷例 晉杜預曰:「法者,繩墨之斷例,非窮理盡性之書也。」

  令甲 顏師古曰:「令甲令乙,若今之第一第二篇也。」

  大扎撒 謂依條例法度也。

  酌古准今 謂前後相並也。漢董仲舒策曰:「以酌古准今也。」

  行事舉例 《漫錄》曰:「行事舉例起於晉。」

  舞文弄法 舞猶弄也。漢張湯好興事,舞文弄法。

  刑統 刑者,正萬邦之令甲,革萬姓之非心也。統者,合古今大小之隸于法者也。

  金科玉條 即刑法書也。

  ○條貫 【 (謂三千之條貫也。教法曰條,規繩曰貫。《漢書》云:「奚必同條而共貫。」)】

  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屬二百。總而計之,三千條也。《尚書》注:「周穆王命呂侯所制,後為甫侯,故稱甫刑也。」

  ○四罪 【 (帝舜舉四罪,天下咸服。)】

  流 流共工於幽州,謂流於北裔水中可居之洲也。

  放 放驩兠於崇山,謂放於南裔之山也。

  竄 竄三苗於三危,謂竄於西裔三危之地也。

  殛 殛鯀于羽山,謂誅於東裔海中之山也。

  ○五刑 【 (贖銅附)】

  黃帝刑

  舜刑

  周刑

  漢刑

  魏刑

  晉刑

  梁刑

  北齊刑

  後周刑

  隋唐金宋刑

  △黃帝刑

  鞭朴 杖刑也。

  鑽鑿 鑽,臏刑,去膝蓋骨也;鑿,鯨刑,墨面也

  刀鋸 刀,割劓也;鋸,刖刑,斷足也。

  斧鉞 斬刑,軍戮也。

  甲兵 以六師誅暴亂也。

  △舜刑

  象以典刑 《尚書》注:「刑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謂畫象而民知禁也。

  金作贖刑 人有過誤,使入金贖罪也。

  朴作教刑 不勤道業則撻之。即夏楚收其威也。

  鞭作官刑 以鞭為治官事之刑。

  流宥五刑 宥、寬也。以流放之法寬五刑也。

  怙終賊刑 怙恃其惡,終不悛改,既害於人則殺。

  △周刑

  墨 鯨也。割其面以墨湼之,使其守門,無妨禁衛也。

  劓 截其鼻使守關,謂其貌醜遠之也。

  剕 即刖刑也。使守囿,謂斷足驅衛,禽獸無急行也。

  宮 淫刑也。男子則割勢,女人則幽閉,使守內,謂其絕人道也。

  大辟 死罪也。辟字從尸辛,所以制節其罪也;從口,用法也。有七等:一曰斬,誅之以斧鉞;二曰殺,以刀刃棄市;三曰搏,去衣磔之也;四曰焚,燒殺也;五曰辜,磔之也;六曰踣,斃之於市肆也;七曰罄,縊之於隱處。

  △漢刑

  笞 箠也。漢文以代肉刑,景帝自五百減至二百。

  耏 音而,謂罪不至髠,完其耏鬢,止去其頰毛也。二歲役刑。

  完 謂不加以肉刑,而髠剃為城旦舂。四歲刑也。

  髡 孝文定律:「當黥者,髠鉗為城旦舂。」

  死 高帝約法「殺人者死」,有三等:一曰棄市,謂當斬右趾及殺人者;二曰磔,謂戮而張屍於市也;三曰三族,謂誅及三族也。

  △魏刑

  贖 有十一等。

  罰金 有六等。

  雜抵罪 有七等。

  作 居役也。有四等。

  完 有三等。

  髡 有四等。

  死 有三等。

  △晉刑

  輸贖 用金絹贖罪也

  髡作 詳見「漢刑」。

  棄市 詳見「肉刑」。

  斬 詳見「周刑」。

  梟首 詳見「肉刑」。

  △梁刑

  贖罪 用金絹贖罪也。

  笞 詳見「漢刑」。

  耏 詳見「漢刑」。

  髡鉗 五歲刑。

  死 謂棄市、斬、梟首也。

  △北齊刑

  杖 三等,自一十至三十。

  鞭 撾馬杖也。有五等,自四十至一百。

  耏 五等,自一歲至五歲。

  流 鞭之百,役之邊裔。重者鞭背,輕者鞭臀,有六等之刑。

  死 重者■〈鐶,革代釒〉之,輕者梟首。

  △後周刑

  杖 自一十至五十。

  鞭 自六十至一百。

  徒 自一年至五年。

  流 自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

  死 五等,謂罄、絞、斬、梟、裂也。

  △隋唐金宋刑

  贖銅 即輸贖也。自唐宋以來,定數不等。今國家定例,每一下罰鈔一兩,其贖例有四。

  聽贖 謂犯罪之人情有可矜者。

  罰贖 謂犯公罪而贖免者。

  收贖 謂老幼疾病之人應收贖者。

  蔭贖 藉親蔭而收贖罪者,所謂藉蔭親屬也。

  笞 捶擊也,耻薄也。言人有小過,法須懲戒,微加捶撻以耻之。漢時則用竹,今時用楚,即荊也。隋制五等,自一十至五十,唐宋金皆相同。

  杖 持也。言人執持,可以擊人者。古者用鞭,今時用杖。隋制五等,自六十至一百,唐宋金皆相同。

  徒 奴也,蓋奴辱之。《周禮》云:「其奴男子入罪隸,女子入于舂槀,置之圜土而教之者是也。」隋制三等,自一年至三年。至唐增一年半,二年半,改為五等。金增四年五年,通為七等。

  流 《書》云:「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而竄於邊裔,使其離別本鄉,若水流遠而去也。隋制三等,自一千里至三千里宋改為二千里至三千里,金相同。

  死 二等,隋唐宋金皆同。一曰絞,謂身首不殊,纏縛而縊者。二曰斬,謂以刀刃殺誅其身首者。